

不少人都想知道关于柳州一男子莫名收到“担保”,车库被没收,他成了“坏人”。的题,本文就对轿车背上黑锅这样的题进行讲解,希望各位支持!
柳州市民徐立东因无故成为“担保人”,对桂林南华重工公司80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桂林两起案件中受到牵连.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此,法院在柳州市没收了他名下的两套房子和一辆宝马车,并将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司法审查,发现其涉案担保签名全部系伪造,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两起有效“混淆案件”原判,发回重审。
桂林市树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广西科贵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喜利东”、“胡俊国”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照片中包含“Seolidong”和“HuJunguo”的伪造签名。
谁让他负责呢?其背后的谜团仍有待解开。
一
800万元本息“从天而降”
基于有保证的签名承诺的判断
徐立东告诉小编,2016年12月25日,他突然接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电话,称桂林市树峰区人民法院有人要强制执行他的财产。
对方称,秀峰法院查封其在柳州市的两处房屋,是因为许立东根据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由于徐立东租了两套房子,法官表示将强制扣除租金。
徐立东通过初步电话了解到,此次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南华公司拒绝偿还两家银行总计800万元的贷款,并提起诉讼。但徐立东却尴尬了。其从未为南华公司在桂林的银行贷款提供过担保,与担保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也从未收到过秀峰法院的传。
同年12月29日,徐立东委托律师到树峰法院查阅卷宗,发现该院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7月出具的两份民事文书,即秀民初字第29号。找到188和秀敏。楚子号218.判决。
根据第188号决定,当年11月5日,秀峰法院责令南华公司、洛阳匡特铸管有限公司被告宋春雨、徐某就原告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举行了听证会。南华公司的三位股东是李东。事件起因是被告南华公司拖欠银行贷款500万元。担保公司公告称,已对南华公司及被告提起诉讼,被告承诺按照委托担保合同偿还南华公司债务后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原告担保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交了南华公司“徐立东”等四名股东签署的《确认书》,作为徐立东承诺为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的依据。《协议》载明如下“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南华公司请求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公司申请“我愿意担任该职务。”
218号判决书显示,考虑到南华公司拒绝偿还另一家银行300万元贷款,担保公司也根据委托担保协议代为偿还债务。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春雨、其妻子胡道玉、徐立东三名股东向树峰法院提起诉讼。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由“徐立东”签署并于2010年11月3日出具给担保公司的《个人财产担保确认书》。其称,南华公司因生产需要,向该银行申请流动资金。300万元贷款……我愿意用个人资产无限期承担300万元贷款的本息和部分连带责任。
两份判决均称,被告人徐立东及其他三名股东被依法传唤至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判决放弃起诉权利。最终,两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立东分别对300万元、5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徐立东称,他从未在《声明书》和《个人财产保证书》上签名或按手印,从未收到过秀峰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件,也从未收到过188号、218号判决书。两次‘天’的审判让他背负了巨额债务,一度让他和家人陷入了恐慌。
2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所有法医签名都是伪造的。
徐立东介绍,经过审查秀峰法院第188号、第218号判决书,他发现法院判决其对南华公司80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承诺书”。原告提供的《个人财产担保》《协议》由“徐立东”签署。为了澄清这一题与案件的关系,徐立东和他的律师决定从笔迹鉴定入手,澄清这两起“混淆事件”。
徐立东发现,案卷所附的复印件在判决书中字迹不清,而且判决书中虽然记载其地址为“柳州市城中路梦迪园黄竹路17号”,但并没有地址。柳州市“城中路梦迪园黄竹录”,显然有人伪造了他的复印件。
同时,Seolidong还查明,同为被告的另一名股东胡俊国的实际地址在河南省济源市中原特钢厂生活区,但判决书上写着。前往“中原特殊钢工厂的生活空间”。徐立东联系胡俊国,得知胡尚未收到秀峰法院的传或判决书。
由于原告在188号判决书第218号中提供的徐立东和胡俊国的地址不真实,徐立东表示,这很可能就是他和胡俊国在庭审中“缺席”的原因。与此同时,徐立东签署了带有“胡俊国”签名的《承诺书》和《个人财产保证书》,然后将其发送给胡俊国要求验证身份,胡先生还声称该签名是伪造的。
2017年1月,徐立东请求柳州明贵司法认证中心对案件材料的所谓签名进行鉴定,经确认该材料系伪造。他后来声称他没有收到起诉书副本。第188号、第218号通知书、传、判决书不合法,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的方式,程序也不合法,当事人被剥夺了起诉权利。本院不服第188号、第218号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第188号、第218号判决。
同年6月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采纳了许立东的再审申请意见,并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撤销第188号、第218号判决的民事判决。该案将移送秀峰法院再审。两个月后,树峰法院解封了许立东的房产,并摘掉了“老赖”标签,但担保公司仍然“咬”着许立东和胡俊国。
秀峰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再审后,被告人徐立东、胡君诺向秀峰法院申请请求司法鉴定机构对“徐立东”、“胡君诺”的签名进行笔迹分析。”。“确认书”和“个人财产宣誓书”列于您的上。2019年5月21日,法院向广西科贵司法鉴定中心提请鉴定。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对今年6月18日提交的《确认书》和《个人财产担保确认书》予以确认。原告告诉法庭,“徐立东”和“胡君诺”的签名并非徐立东或胡君诺直接书写。
三
已收到货物评估。
收到犯罪“保证”后,向警方报案。
树峰法院于今年9月5日至19日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开审理,将两案合并并开始再审,原告担保公司及被告胡巨诺、徐立东参加诉讼。被告南华公司、匡特公司、宋春雨夫妇等被告人经法院依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应诉。
庭审和质证过程中,原告律师不认可树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请求法院判被告徐立东、胡俊国承担连带责任。南华公司800万元借款本息。
为此,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包括2011年8月22日南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承诺书、2011年10月9日股东大会决议。两名被告人“徐立东”和“胡俊国”被点名。“有签名。然而,两名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声称,两名被告的签名是伪造的。”
对此,审判长当庭向原告、被告双方解释称,“树峰法院认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举证责任在于提供证据,经证实,三份新证据中列出的“徐立东”和“胡俊国”的签名实际上是两个人写的。但原告并未出示相应证据,也未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机构对两被告笔迹进行核对。
此外,两被告律师多次要求原告提供两家银行向南华公司划转800万元贷款的证据,但原告均未提供此类证据。也就是说,两家银行是否实际向南华公司支付了800万元贷款,目前仍不得而知。
徐立东及其代理人认为,原告所引用的部分证据经司法鉴定已确认为欺诈,并以两银行尚未能提供南华公司贷款支付证据为由担保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宇及被告的行为被指控合同、贷款,同时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外,两被告还申请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确定投资额登记材料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法官宣布在与法庭协商一致后作出回应。
据了解,徐立东向桂林市公安局举报了原告担保公司、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雨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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