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该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判处罚款5万元。

 admin   2024-05-08 23:07   23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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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网、吉客APP编辑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吉林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罚款5万元。


2018年4月20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接到投诉称,从吉林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购买的刹车片为假货,并向工商部提出处理要求。据透露,关联方吉林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起,以4元/个、6元/套的价格采购“奥迪”火花塞600个。刹车片套装,‘大众’刹车片150套(5元/套),‘保时捷’刹车片30套(6元/套),‘奔驰’(5元)元/套“火花塞40个”,450套“奔驰”刹车片6元/套,50个“奔驰”刹车盘6元/个。


因当事人吉林天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外地卖家处购买货物,供应商无固定地点,无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营业执照或商标证。账单和其他相关法律诉讼。2018年4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商标人委托人现场鉴定,认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部门执法人员向吉林铁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达了长宽工商强字[2018]30号《实施行政执法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产清单30号》。依法。案发时,关联方吉林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奥迪”火花塞26个、“奥迪”刹车片44套、“大众”刹车片31套、9个。‘保时捷’刹车片一套、‘奔驰’刹车片“火花塞1个、‘奔驰’刹车片14套、‘奔驰’刹车盘6套,完全非法经营”17420元。


工商部门认为


上述当事人吉林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或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专用权产品”所称违法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品牌。2018年6月18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分局依法向相关当事人送达长官工商管[2018]84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双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复和听证会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侵权行为停止,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产品及其文章。商标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假冒的工具,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给予其他严厉处罚。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自己合法获得该商品并为供应商交代,工商部将发出“行政部门暂停销售令”。请参阅“吉林省贡桑市场”。一般违法标准中,《监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裁量标准,“违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但不构成侵权。不超过3万元。对应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假冒商标的工具,没收、销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范围上看,处以五百万元罚款较为合适。经过综合全面讨论和调查,该局决定责令吉林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我做到了。


1查获“奥迪”火花塞575个、“奥迪”刹车片656套、“大众”刹车片119套、“保时捷”刹车片21套、“奔驰”火花塞39个、“奔驰”刹车片等.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436盘组,44片“梅赛德斯”刹车盘;


处2元500万元罚款。


工商部门温馨提示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现实生活中,流通领域往往是产品商标侵权频发的阶段。这是因为侵权人只有通过销售过程才能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卖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并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发等证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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