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保障性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admin   2024-03-23 17:07   14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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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保障性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经济适用房管理单位中的经济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可免征印花税。


根据政府部委发布的相关材料,建设保障性住房作为商品房等开发项目,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建筑面积。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其增值额不超过第20项扣除额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并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免征契税。


4.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契税税率为1。


5.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基地搬迁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地方教育费等。


六、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当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等信息。


七、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八、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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