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取教训吧!东营交警公布4起代表通事故案例

 admin   2024-03-06 09:07   13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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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9日为积极开展宣传警示曝光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将持续查处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件、高风险车辆,禁止通行。危险运输企业、终身禁行、事故多发路段名单将予以曝光,请网友根据实际情况接受警示。


以下是四起具有代表性的交通事故案例。


情况1


2022年6月10日19时54分左右,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西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一路路口,此时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遇见了卢E3X。路上一辆小车相撞,张某某受伤,两车均受损,引发交通事故。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黄灯亮时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已越过停车线。他还能继续超车,事故的主要责任就在他身上。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驾驶规定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2


2022年6月10日19时20分许,邓小平醉酒驾驶一辆陆E6B小型车,沿着三义河社区102号别墅西侧的南北路线,行驶至1号别墅门口。跑了。102、郭先生的路E9M型小型公交车在此停放,发生碰撞,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驾车逃跑。


经核查,邓小平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酒后驾驶未保证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我国第七十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郭某发生事故不承担责任。


案例3


2022年6月20日18时08分左右,王先生驾驶一辆东营10229艾玛牌电动自行车沿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城路路口,违反红绿灯指示沿灵城路行驶。从北向南行驶时,卢某驾驶一辆E35J小型车发生事故,两车均受损,王先生受伤且未戴头盔。


调查发现,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遵守相关交通安全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比彭某未按规定车道驾驶汽车的行为,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更大,具有过错。严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王承担主要责任。彭某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次要责任由彭某承担。


案例4


2022年7月8日17时48分左右,刘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北京N4R3的紧凑型轿车沿G25长深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1351公里、700米,但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当天,他与王某某驾驶的一辆鲁U25M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刘某某及其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必须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刘某某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一方不承担责任。


闪电新闻编辑张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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